高雄一名61歲男子阿國(化名),因為年紀已大,加上曾三度中風,本身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2023年出獄後身體狀況不佳,又裝有心臟支架,名下無任何資產,也未領有社會補助,已無法維持生活,因而向法院聲請2名小孩每月各付1萬元的扶養費,直到他死亡為止。
法院審理,2名小孩指控,父親在1995年2月3日與母親離婚後,就不曾扶養照顧他們,對父親最大的印象,就是他被警察帶到家中,跟他們3人道別。後來父親的消失,也對他們及母親造成心理上的打擊。
他們還指控,由於父親不曾給付扶養費,導致他們國中、高中時期,就需要去打工貼補家用,父親未盡扶養義務的情節已達重大之程度,應免除他們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阿國無收入,名下無其他財產,也未領有任何社會補助,且因中風後遺症而有輕度肢障,並患有白內障、高血壓等疾病,已無法維持基本生活。
法官考量,阿國在2名孩子成年之前,依法本有負扶養義務,但卻對年幼孩子們的生活所需及成長狀況均未予以關懷,也未負擔扶養費,彼此感情疏離,無正當理由未盡為人父的扶養照顧義務,且情節重大。
日前依法宣判,駁回阿國之聲請,依法免除2名孩子對阿國之扶養義務。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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