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柯姓婦人,因重度身障不良於行,每天需導尿4次,家屬遂僱請越南籍阮姓女看護負責照料,不料9天後突傳訊柯婦女兒「我外出訪友,妳能回來照顧妳母親嗎?」柯婦女兒回覆「太遠了,不行」,阮女竟丟下1句「我已經走了」即離去,柯婦女兒憤而提遺棄告訴,一、二審法官均認,阮女雖行為可議,但柯婦非無自救能力之人,判阮女無罪,
一審判決指出,越籍阮姓女子,在2022年7月12日申請來台,負責台中市重度身障柯姓婦人照護工作,卻在到職9天,以英文傳送簡訊給柯婦女兒說「老闆,我外出訪友,妳能回來照顧妳母親嗎?」柯婦女兒回說「太遠了,不行」,阮女再回「我已經走了」,後在對於柯婦女兒傳訊,皆已讀不回。
柯婦女兒對於阮女行徑深表憤怒,主張母親領有重度身障手冊,不良於行,每日需導尿4次,屬無自救能力之人,依照契約,阮女有扶助、保護母親責任,卻擅自離去,就此對阮女提出遺棄告訴;不過阮女通緝到案供稱,離開時柯婦在睡覺,亦有傳訊請柯婦女兒返家照顧,並未遺棄柯婦。
一審法官審理,柯婦雙腿不良於行,需乘坐輪椅代步,不過其意識清楚、溝通無礙,且能使用手機及通訊軟體對外聯繫,是否屬於「非待他人之扶養、保護即不能維持其生存」之無自救力之人,已有疑問,另外阮女離開前已為柯婦導尿完畢,截至隔天上午都無需導尿,且隔天上午會有師兄姐到柯婦居住的彿到院探視,因此阮女是否構成遺棄,仍有疑問。
法官認為,柯婦女兒對柯婦有照顧、撫養義務,雖然阮女行為可議,但阮女離開時已有通知科婦女兒,主觀上即無遺棄故意,判阮女無罪;柯婦女兒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21日審結,維持一審判決,駁回柯婦女兒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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