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李姓男子與女子小萱(化名)是同事,經由交談及工作互動,得知小萱有心智缺陷,李男竟然起色心,2020年7月起,陸續在工作地的員工休息室內,5度予以強制性交得逞,直到小萱的姊姊察覺有異,追問後發現實情,憤而報警處理並提告。

法院審理,根據小萱的鑑定報告,她在本案之前從未有過性行為,雖知道男女生殖器官的位置,但不理解性相關專有名詞,性知識薄弱,認知功能低下,對於性侵概念模糊,對於男女交往、性交、懷孕、生產等行為均有理解困難,僅可透過有限的言語及動作,表達自身受侵犯的不悅、害怕情緒,也無法意識到性自主決定權受侵害。

小萱在警詢及檢方偵查時,與僅能以簡單詞語描述,遭到李男性侵的情節,但無法具體說明性交或射精等性行為的意義,小萱作證時僅能表示:「當下我不知道怎麼處理」、「我不願意發生,但沒有以言語或肢體動作表示」。

法官審酌,李男雖坦承犯行,但因和解金額未能達成共識,迄今尚未與小萱達成和解,考量雙方為同事關係,李男已可預見寫萱有心智缺陷,卻為滿足一己之慾,做出乘機性交犯行,客觀上實難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李男並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適用。

一審法官判決,李男被依犯乘機性交罪,共5罪,各處刑3年2月。應執行4年6月。 李男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李男辯稱,他坦承全部犯行,應認他有悔悟之心,已經多次洽談和解,願在能力範圍內支付相當金錢賠償,但小萱家人卻以他若不願給付50萬元就不原諒,但損害賠償是民事部分,不能因未和解就認定他無悔意。

法官認,李男在案發後,竟要求小萱刪除與他的相關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試圖湮滅證據,惡性非輕,犯罪情節也難認輕微,實難認李男所為可憫恕同情之處。日前依法宣判,駁回李男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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