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林姓男學生3年前參加營隊活動,夜宿帳篷時,見色心起,對一旁熟睡的未成年少女伸出狼手,撫摸胸部、大腿、下體及臀部,涉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0月,但檢辯雙方針對緩刑宣告展開攻防,一路上訴至最高法院,更二審確定獲緩刑3年。
案發時被害少女年僅14歲,林姓男子為專科護理系在學學生,林男為滿足一己之私慾,趁少女已睡猥褻得逞,犯後坦承不諱,與被害少女及家屬達成民事和解,支付10萬元賠償金,另提出罹患廣泛性焦慮症、社交畏懼症、疑似迴避性人格障礙症診斷證明,台東地方法院一審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
由於林男在偵查中辯稱,是少女拉他的手去摸她,檢方認為林男將案件起因歸咎於被害少女,意圖減輕罪責,不服一審判決緩刑,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二審逆轉,判決撤銷緩刑宣告,林男上訴至第三審。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更審,法官審酌林男為初犯,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除達成和解按期賠償外,且進一步完成諮商,更二審駁回檢方上訴,判決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與被害少女接觸、通話、通信或為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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