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規定,民眾出售土地申請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及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等要件。因王老伯的房子仍有營業設籍,所以面積35平方公尺需按一般用地稅率30%核課。
由於王老伯已屆百歲高齡,行動不便,稅局主動辦理勘查,發現房屋位處僻靜住宅區,屋內留有少量居家生活用品,並無營業跡象,於是協助王老伯聯絡花卉產銷班向農會申請遷址證明,提供國稅局辦理遷址登記。稅務局經重新審查後,210平方公尺全部皆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稅額由90萬餘元降至70萬餘元,節省了20萬元。
稅務局提醒,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一般土地稅率20%、30%、40%,稅額相差可觀,如有供營業的房屋,在該商號停業、遷移或註銷後要記得向國稅局辦理變更,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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