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進口貨物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得依「關稅法」第50條規定免徵關稅。
至於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進口的器材及物品,得依「關稅法」第49條規定免徵關稅。企業或個人捐贈政府機關做為賑災的物品,得先向海關辦理押款進口,並於規定期限內補送相關免稅文件,供海關查核無訛後辦理退押。
此外,財政部表示,存儲於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科學園區及科技產業園區的保稅貨物,因災變遭受損失,得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及「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辦法除帳。
因天災事變致無法如期辦理原料沖退稅,得申請延期,期限最長一年。同時機動成立救災物資快速通關單一窗口,以利救災物資快速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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