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慈善團體、基金會等非以營利為目的所設立之財團法人組織,其創立目的通常具有公益性,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15日表示,所得稅法針對這類組織訂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簡稱免稅標準),給與特定的免納所得稅優惠;其中,免稅標準對於年度支出比率規定,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得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因此,財團法人在計算支出比率時,應洞悉申報書所應填報之支出及收入金額有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喪失免稅優惠。
陳惠明指出,支出比率計算是以「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加計創設目的以外之所得額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額」之比例計算,附屬作業組織之虧損及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繳納之所得稅,可以列為支出項下,但創設目的以外之虧損不得列為支出項下計算。
陳惠明提醒,機關團體之支出如為購置建物或設備等資本支出,因金額較為龐大,於計算免稅支出比率時如按年度提列折舊認定支出,則可能造成當年度申報支出金額過低,以致無法符合免稅資格,因此機關團體應評估是否於購置當年度一次全額計入「支出比率」之分子,或是仍按年提列折舊分年計入「支出比率」分子計算。
陳惠明同時也提到,按財政部函令規定,前述資本支出即使選擇一次計入支出比率計算,於申報計算所得額時,亦可選擇是否於購置年度一次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項目,或是選擇按年提列折舊分年於各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中減除。
因此,機關團體當年度如有購置建物或設備等較大資本支出時,應依自身情況在計算「支出比率」及「課稅所得」時選擇適當的方式申報,但要注意,同一筆資本支出於計算前後年度之支出比率,或課稅所得額時不可以重複計算。
若機關團體於年度結算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時,若當年度結餘金額超過50萬元,陳惠明提到,該機關團體可評估能否就當年度結餘款項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使用計畫,如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則當年度結餘款仍可適用免稅標準免納所得稅。
但前述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於使用計畫期間確實依使用計畫執行,並注意最後使用年限,若未依計畫及期限內使用,則須就結餘款全額於發生結餘年度計算補徵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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