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林益世涉收受地勇公司6300萬元案,更一審判刑4年10月,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林益世認為高院更二審審案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高院另組合議庭調查後,予以駁回。案經抗告,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本件林益世被控貪污案件,是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發回意旨是依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的法律見解;林益世認為該裁定所持見解有違反罪刑法定等違憲情形,林益世已聲請憲法審查,但經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高院指出,更二審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諭知「目前合議庭並無規劃聲請憲法解釋」,林益世為此,主張合議庭的審判長吳淑惠及受命法官吳祚丞執行審判職務恐生偏頗之虞。
高院指出,合議庭未聲請憲法解釋,是依其合理確信,不認為所適用的法律或裁判見解有牴觸憲法疑慮情形,因此不能以合議庭未聲請憲法法庭審查,即認有偏頗之虞。
高院指出,林益世並未舉出合議庭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具體原因,因此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案經抗告,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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