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共5章27條,內容主要規定如下:
一是明確公平競爭審查範圍。
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起草單位),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具體政策措施(政策措施),應依《條例》規定公平競爭審查。
二是規定有關方面職責。
大陸國務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大陸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督促相關部門及地方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三是明確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起草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變相限制市場進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不當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和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政策措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但符合維護國家安全、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等規定情形,且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並能夠確定合理實施期限或終止條件,可以出台。
四是明確公平競爭審查機制。
擬由部門推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公平競爭審查。擬由多個部門共同推出的政策措施,由主導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公平競爭審查。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政策措施,由本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公平競爭審查。
公平競爭審查,應聽取有關利害關係人意見;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應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政策措施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不符合《條例》規定,不得出台。
五是強化監督保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抽查相關政策措施,對違反《條例》規定,應督促起草單位整改。對違反《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大陸國務院定期督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起草單位未依本《條例》規定公平競爭審查,經督促仍未整改,可約談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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