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29歲陳姓男子與女網友相約汽車旅館喝酒飲食聊天,聊天過程中,陳男以手碰觸A女,A女因身體及精神狀態不適,想請朋友來載她離去,沒想到陳男竟開始以一手勒住A女脖子,一手強抓A女胸部,再將其壓制床上碰觸A女胸部,嗣A女以手攻擊陳男下體,陳男始罷手。隔日A女至醫院驗傷並報警,台北地院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與女網友A女於民國112年6月17日22時許,相約新北市某汽車旅館,並於房內飲食喝酒,聊天過程中,陳男開始以手碰觸A女,A女即表示身體及精神狀態不適,想請朋友先來載她離開,陳男竟基於強制猥褻犯意,於同日23時許,違反A女之意願,一手勒住A女脖子,一手強抓A女胸部,再將A女壓制床上,繼續碰觸A女胸部而為強制猥褻行為得逞,嗣A女以手攻擊陳男下體,陳男始罷手。A女因恐陳男繼續待在房內,即藉故先陪同陳男下樓,確認陳男離開旅館,旋請其張姓男性友人至旅館房間內陪同,並於隔日至醫院驗傷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然衡以被告前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仍推稱:是A女說想要抱抱,我才上前擁抱、搓揉其胸部,A女說不要後,我就停止等語,直至法院準備程序時始坦承犯行。

法官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慾,對A女為本案強制猥褻行為,未能尊重他人之性自主決定權,亦使A女身心受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屬非劣,且被告並無前科,其素行尚佳,兼衡被告業與A女達成和解,並如數賠償,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6月內,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暨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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