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與男子阿國(均化名)在2021年11月結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不料,阿國因涉犯多起刑事案件,潛逃出境至柬埔寨,迄今已2年未歸,並經檢方發布通緝。小宣不滿雙方分居已久,且難以聯絡,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且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由她單獨任之。
法院審理,小萱主張雙方在2021年11月結婚,婚後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現在仍是婚姻關係存續中,但阿國因犯多起刑案後潛逃出境,迄今未曾返回台灣,而且她也不清楚阿國目前的行蹤,更是無法聯繫。而阿國經法院合法送達通知並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答辯,堪信小萱的主張為實在。
法官審酌,阿國出境後迄今未返,也並未告知小萱他的行蹤,而且難以聯繫,雙方自此分居已長達2年之久,導致長期以來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顯與夫妻應共同生活、同甘共苦、共創幸福家庭生活之本質相悖。
法官認,雙方婚姻已生重大而不能回復之破綻,且均已無相互扶持共同建立和諧家庭之意願,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因此,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依法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而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法官考量,未成年子女目前僅2歲多,尚屬年幼,小萱離婚之請求既經法院准許,雙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也未有協議,因此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小萱單獨任之,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應予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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