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秘書室前視察洪肇義以辦案、投資等理由,要求署內同仁交出新辦的金融卡和帳號、密碼,再提供給詐騙集團當工具,海巡署審議後核定洪免職,洪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洪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洪擔任海巡署視察期間,和署內替代役認識詐欺集團成員,並以投資虛擬貨幣、偵辦刑案分配獎金等理由,遊說其他替代役交出帳戶,提供給集團作為犯罪工具,洪被逮後法院裁定羈押禁見,並經媒體報載,嚴重損害聲譽及公務人員形象,海巡署先核定記大過一次。
事後,海巡署又發現洪以投資虛擬貨幣、投資使用為由,向其他同仁要求提供金融帳戶帳號、密碼及金融卡,同仁迫於洪的業務管理權勢,且深信不會挪作非法用途,而交出帳號密碼,提供給詐騙集團作為工具使用。
海巡署召開考績會會議審議,出席委員認定洪肇義犯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圖謀不法利益,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2021年8月18日核定免職。
洪不服提告,主張他當時羈押在看守所,海巡署沒有給予實質陳述意見的機會,他僅書面說明「知道錯了,希望能再給一次機會」等空泛意見,海巡署沒有保障他提出意見和申辯機會,若他有機會申辯,會說明自己沒有圖謀不法利益,只是單純受騙。
洪肇義指出,海巡署沒有斟酌相關人等的說法是否矛盾或可信,就認定他有圖謀不法利益,認為海巡署是基於不正確的事實來做出處分,請求法院撤銷免職處分。
法院認為,根據海巡署調查報告,其中有洪的陳述意見,顯見其已經完成申辯和陳述意見,而不採信洪的主張;另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等罪,多次被判刑1年4月、3月、1年、6月徒刑,足以認定他圖謀不法利益。
法院指出,海巡署就洪加重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行為,圖謀不法利益,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以原處分核定免職,免職處分於確定後執行,未確定前先行停職,認事用法,俱無違誤,復審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判洪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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