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今年1月1日簽約,以300萬元把名下一筆土地出售給劉小姐,但張先生3月1日死亡,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且還有尾款100萬元未收取,國稅局指出,在計算張先生遺產時,該土地應以其死亡時的公告現值150萬元列入,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尚未收取的尾款100萬元也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有土地於生前出售,但在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應列報該土地及尚未收取的價款為遺產,並將土地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課徵遺產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的財產,應課徵遺產稅,遺有的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的土地,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根據「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公示效力規定,仍屬被繼承人遺產,應按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

不過,由於該土地已簽約出售,依「民法」348條規定,被繼承人(出賣人)同時負有將土地移轉登記予買受人的義務,屬於被繼承人生前的未償債務,應將該土地的遺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

另將被繼承人對買受人依「民法」第367條規定的價金請求權,列為債權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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