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男開著偷來的贓車正要出門時,卻在社區門口看到有巡邏員警,因擔心被逮,心虛之下竟開車衝撞員警所駕駛的1輛巡邏車及2輛偵防車,造成3輛車輛毀損,2名員警手部擦傷、雙眼結膜灼傷,彰化地院依妨害公務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男去年6月間,駕駛偷來的自用小客車,自租屋社區駛出時,見警方車輛在附近巡邏,為避免自己因駕駛贓車遭警方追緝,竟駕車以前後碰撞方式,撞擊員警所駕駛之巡邏車、及2輛偵防車,造成巡邏車前車頭保險桿及葉子板受損,偵防車車尾保險桿及葉子板受損,零件不堪用。

執勤的朱姓員警因此雙側前臂、手肘擦傷,簡姓員警雙眼結膜灼傷、右手一度灼傷;劉男也撞擊剛好要返回社區1輛機車,造成機車車體變形不堪用,騎士受有頭部鈍傷、腹部挫傷、右側肩膀挫傷、下背部擦傷、雙側手肘、膝部擦傷等傷害;另撞擊社區門口之鐵鋁門,造成該鐵鋁門毀損致令不堪用。

法院審酌劉男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一己私利,竊取他人財物,又因駕駛贓車為避免遭警方追緝,竟駕駛車輛對執行公務之員警施以強暴,公然挑戰公權力,所為非但危害員警之人身安全及公務之執行,更對員警威信、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並使警用偵防車、巡邏車受損,情節匪淺。

法院考量劉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所竊得之物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另審酌其前有竊盜、毒品、搶奪、強盜等前科,素行不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各物品之價值,依妨害公務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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