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60歲劉姓男子,今年一月在捷運站發現一名辣妹穿著短裙,經意圖偷拍裙底風光,手持IPHONE 15 手機,趁辣妹搭乘手扶梯時,偷錄裙底風光,不料卻因為靠得太近,碰觸到辣妹大腿,而被發現當場被逮,近日台北地院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4月,可以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於民國113年1月12日21時55分許,在台北市捷運出口手扶梯,見一辣妹身著短裙,竟基於無故錄影他人性影像之犯意,以IPHONE 15 手機錄影功能開啟,趁辣妹未及注意之際,將智慧型手機針對辣妹兩腿間,由下往上攝錄辣妹之內褲及辣妹裙內之大腿內側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之身體隱私部位;嗣劉男於偷拍之際,觸碰至辣妹大腿後側,致辣妹發現後即報警,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劉男被捕後坦承犯行,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審酌,被告有妨害性自主等前科,素行非佳。其為滿足一己慾念,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欠缺對他人隱私及身體自主權之尊重,所為實非可取;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4月,可以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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