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方姓男子是傳統整復師,2022年1月到王女住處,為王女及其友人鄭女、蔡女進行整復,過程中方男竟對3人進行針灸診療,因而導致3人身體不適,事後王女向警方告發,警方在方男住家搜出針灸等醫療用品,新竹地院依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判決指出,方男明知其並未取得合法醫師之資格,不能執行醫療行為;且明知「針灸」屬於侵入性之醫療行為,應具有醫師資格,始得為之。竟基於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向友人王女謊稱其為中醫師,並分別於2022年1月15日11時至14許,在王女新竹市住處內,為王女之雙手虎口、拇指、中指下方等手背處針灸5針;及王女友人即鄭女之脖子處針灸2針,及在其右大腿至右小腿處針灸5-6針;蔡女之右側鼠蹊部針灸數針,而非法實施醫療行為。
又於2022年1月22日12時至14時許,在王女住處內,為王女之雙手手背等處針灸6針;在蔡女之左大腿處針灸至少1針,而非法實施醫療行為。嗣王女、鄭女、蔡女遭方男實施針灸後,因感身體不適,始查悉上情。
法院審理時,辯護人雖以被告坦承犯行,本案為他人針灸並無營利意圖,為被告辯護;但法官認為,醫療業務之認定,並不以收取報酬為其要件。
法院審酌,被告明知其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猶向被害人王女等人佯稱以中醫師自居,使被害人等誤信而同意被告對其等施以針灸等醫療行為,雖被告未收取任何費用,然其違法執行醫療業務,對於患者身體健康造成重大潛在危害,漠視法紀,所為非是;考量被告終願面對錯誤、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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