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嫌在桃園市長任內「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中收賄500萬元遭桃園地檢署聲押,法院裁定500萬元交保,經抗告後,法院又以加上700萬元,以1200萬元交保。
桃園地方法院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後,高院撤銷發回,今天上午10時開羈押庭,經4小時審理,桃院裁定1200萬元交保,檢方當庭再抗告。鄭文燦約下午2時許裁定1200萬元交保,於下午2時40分隨即帶著700萬元現金到場辦理交保程序。
桃院指出,就鄭文燦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鄭文燦雖否認犯行,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
但就洗錢罪嫌部分,洗錢罪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檢察官就此部分之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
洩密罪嫌部分,除廖姓證人供述或轉述外(含衍伸證據),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是鄭文燦,是就此部分之應予駁回。
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聲請意旨有據。但檢察官認為鄭文燦有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
法院則認為,鄭文燦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鄭文燦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
至於聲請意旨雖另以鄭文燦有祕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然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祕書或司機有涉入。
因此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的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
又目前交付款項廖姓、侯姓、楊姓男子等人已指訴碁詳,且除高齡90歲之楊男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本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故難認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聲請理由有據。
法院又提到,聲請意旨雖以本案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發迄今多年,且鄭文燦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2年,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
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及鄭文燦的政商地位,認為准予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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