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財稅第7559798號函,為財政部於75年8月21日發布,內容為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將餘裕資金轉存合作金庫或其他農業行庫所取得之利息收入,依據修正前營業稅法第6條第8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此外,新制營業稅實施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係屬金融業,其課稅方式仍維持舊制按營業總額課稅,並未納入改制範圍,該項利息收入應仍維舊制免徵營業稅。

#信用部 #轉存 #漁會 #利息收入 #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