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植物防疫檢疫及高風險農藥之使用管理,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植物診療師法」,成為全球第一個制定植物診療師專法的國家,農業部長陳駿季日前表示,農業部至少等待8年,最快明年招考,預計員額1年300人、10年3000人。

農業部提案說明指,我國植物須防治之病蟲草及生理障礙種類繁多,未予適當防治,每年將造成可觀之損失,且近年來食安意識提高,消費者意識抬頭,農產品安全問題逐漸受到重視,又加上氣候變遷、貿易往來頻繁及產業型態改變,使植物保護之問題日趨複雜。

農業部表示,為提供農民及農企業專業之植物保護建議,以降低農民生產成本、減少農藥殘留等情形,並降低國外有害生物傳入我國之機率;另為強化植物防疫檢疫及具有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等高風險農藥之使用管理,協助業者順利輸銷農產品至全世界,有必要建立植物診療師之專業制度,將植物診療師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範圍,並對其業務、責任、管理及植物診療機構設立等加以規範,以有效管理並提升其服務品質。

對於立法目的,三讀條文明定,為提升植物保護水準,強化植物防疫檢疫及高風險農藥之使用管理,建立植物診療師專業服務體系,特制定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讀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植物診療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得充任植物診療師。請領植物診療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不得執行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植物疫病蟲害之診斷書、防治意見書及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之簽證業務。但機關(構)依法規執行前開文件之簽證者,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規範,植物診療師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在中華民國未有發生紀錄之有害生物,除指示防治及隔離方法外,並應將植物種類、有害生物名稱、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三讀條文明定,植物診療師受政府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植物診療師對於植物疫病蟲害防治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

罰則部份,明定植物診療機構聘任或容留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擅自執行植物診療師簽證業務,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植物診療師製作與事實不符之診療紀錄、開立與診療紀錄不符之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等,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次違反者,得併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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