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眾對人飆國罵,往往都會被判有罪。不過,台南市安南區劉姓婦人當著公公、婆婆及丈夫的面,連續對王姓繼子辱罵「幹你娘」、「我幹你祖嬤」等髒話,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後,一審認定劉婦罵人的地點在自家客廳,並非一般公眾可任意出入的場所,不符「公然」的構成要件;二審雖不認同,但也以劉婦只是以粗話表達不滿情緒,並非蓄意貶抑告訴人的名譽或人格,都判處無罪。
律師羅瑞昌認為,當眾辱罵他人,在實務上往往會判處拘役或罰金;此案的一、二審似乎都頗為同情被告,因此會找不同理由判處無罪。鑑於全案已經不得上訴,如果告訴人還是不服,仍然可以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去年9月間,劉姓婦人因與已成年的王姓繼子,對家務的看法不同發生口角,竟然在安南區自家客廳內,當著公公、婆婆、丈夫的面,連續對王男辱罵「幹你娘」、「我幹你祖嬤」等髒話,經王男檢具錄音證明後,訴請台南市警方偵辦。由於劉婦在警詢中坦承犯行,台南地檢署依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
不料,案移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引用司法院的解釋,指被告所為是在私人住宅內,一般人未經許可難以隨意進出,加上告訴人指證的其他在場人員,彼此間具有一定親屬關係,與法律所要保護「人數眾多,非經相當時間之分辨難以計算」的客觀情狀有別,與所謂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構成要件並不相符,判處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後,儘管台南高分院並不認同一審認定無罪的理由,但也認為,劉婦僅在衝突現場中以粗話表達一時不滿的情緒,最多只是因失言或衝動,導致附帶、偶然以言語傷及告訴人,縱使粗俗不得體,在客觀上難以認定蓄意貶抑告訴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難以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也判處無罪,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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