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公車上發生一起妨害自由案件。57歲簡姓男子於去年3月25日11時35分許,見告訴人一人以推車佔用兩個輪椅座位,竟強行利用身形與體力優勢,逼迫告訴人不得不讓出座位。案經告訴人報警,淡水分局介入調查。
簡男在警方訊問中堅決否認犯行,辯稱並非故意擠壓告訴人,而是因工作時跌倒受傷,導致腳部行動不便,站不穩才不小心滑到告訴人座位上。
然而,監視器錄影畫面揭真相。簡男上車後,站在告訴人左前方,手勢示意要坐告訴人放置推車的輪椅座位,但告訴人手指旁邊空位,示意簡男坐去那裡,並用身體護住推車,明確表示不讓座。簡男隨即移動身體至告訴人身側,強行滑坐,兩人因此發生推擠,即使公車司機上前勸說,雙方依然互不相讓。最終,告訴人無奈起身讓出座位。
法院審酌,簡男因座位問題在公車上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不但未採取理性方式解決,反而以強制手段妨害告訴人的自由移動權利,行為極為不當。考量簡男於法庭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依強制罪判處簡男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此判決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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