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姓王的男子於網路交友軟體「檸檬交友」邂逅一名少年少女 A 女,明知 A 女未滿 14 歲,仍誘使 A 女拍攝裸露胸部及下體的數位照片與影片。A 女之母於 112 年 5 月 11 日發現 A 女手機相簿中存有上述猥褻影像,遂向警方報案,經調查後查明王男之不法行為。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王男透過 LINE 帳號「BBOY FSE CK ADDY ROC」與 A 女視訊聊天,自 111 年 7 月起至 9 月間多次引誘 A 女拍攝並傳送猥褻影像。王男的行为已觸犯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且其引誘行為連續且接近,應視為一連貫之犯罪事實,而非數個獨立行為。

法院考量王男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 A 女及其母親達成 20 萬元的調解,已部分賠償。惟王男明知 A 女年幼,卻為一己私慾引誘其拍攝猥褻影像,對 A 女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也破壞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所為甚不可取。

最終,法院判處王男有期徒刑 2 年,並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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