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條件:

於110年3月3日、4日、5日、8日、12日、15日(其中一日即可)「賣出」瑞軒公司股票之投資人。

若無法確認是否符合受理求償資格,可先行登記及簽署授權約定書、授權書與同意書等文件,授權同意由投保中心代為統一查詢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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