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一名男子阿源(化名),指控保險業公司經理阿南(化名)明知小薰(化名)是有夫之婦,竟自112年9月起多次邀約小薰單獨外出、過夜,甚至在高雄度過兩天一夜,並有摟腰、親吻等親密舉動。二人多次有逾越一般正常男女正常社交往來分際之不當交往行為,破壞阿源與小薰間婚姻共同生活,侵害阿源配偶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100萬;法庭判決兩人連帶賠償25萬元。可上訴。
阿源主張,小薰與阿南因工作認識,阿南明知小薰已婚,仍在112年9月起多次邀約小薰外出、過夜,並有多次不當行為,包括在112年9月23日拍攝親密照片、11月25日假借公事遊玩、12月1日夜唱後過夜、12月5日至6日高雄兩天一夜旅行、12月15日早上被發現衣衫不整等行為,對阿源的婚姻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因此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
被告2人則辯稱,阿源與小薰曾於112年8月31日達成和解,嗣後被告二人並無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行為。阿源雖提出被告二人動作親密之照片,然並無證據證明該照片係於112年9月23日拍攝。阿源主張被告二人一同開車出遊,未據阿源舉證以實其說。至阿源所提出被告阿南與朋友間之對話,除朋友之轉述以外,別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阿源所提出之錄音內容,並無曖昧言語或其他不當對話,難認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行為。被告阿南固曾與朋友間提到曾與被告小薰發生性行為,然該性行為係發生於兩造達成和解以前。
法院認為,被告二人間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行為,足以破壞原告之婚姻生活,且情節重大,故原告請求被告二人賠償其精神慰撫金,因此裁定兩人需共同賠償阿源25萬元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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