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和平區區民代表羅進玉,被控前年底選舉為求勝選,向胞姊拜託將住外地的外甥及外甥女戶籍遷入選區,取得投票權支持他。經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判決羅當選無效,經羅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結今天判決駁回,維持原審當選無效判決,全案定讞,不得上訴。
羅進玉參選台中市和平區第三屆第三選舉區的區民代表選舉,2022年11月26日投票結果獲選。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指控羅在競選期間,為求勝選拜託胞姊將外甥及外甥女的戶籍虛偽遷入羅的農場,以取得投票權,經外甥及外甥女同意後遷入,且外甥女在投票當天前往投票。
羅進玉否認指控,辯稱胞姊等母子幫忙他管理、推銷農場水果,他為幫外甥及外甥女取得「台八線中橫便道」的通行資格,才將兩人戶籍遷入大梨山地區,並非為了取得投票權資格。
羅胞姊及兒女等證稱,並未實際住在該選區戶籍地,近年較少上山,無「台八線中橫便道」通行需求,因受羅拜託,在2022年4月間遷移戶籍,為取得投票權支持羅的選舉。
一審在去年12月間判決羅當選無效,羅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結,28日判決駁回。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雖羅否認犯行,但胞姊及外甥、外甥女的證述及Line群組對話內容等相關證據,足以證明羅透過胞姊取得外甥及外甥女同意,將戶籍遷入他的戶籍地,是為取得投票權,並由外甥女投票,構成妨害投票行為。
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羅敗訴,並無違誤,羅上訴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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