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劉姓男子與大陸的詐欺賭博集團合作,在高雄成立用於地下通匯的洗錢水房,透過租用越南的金融帳戶,利用手機轉帳進行地下通匯洗錢,不到三個月洗錢金額逾新台幣2億7千多萬元,警方查獲移送法辦,一審認定證據不足判無罪,檢方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依特殊洗錢罪改判劉姓主嫌有期徒刑2年,其他共犯判刑7月到1年2月不等。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與真實姓名不詳的大陸籍合夥人共同出資在高雄市三民區設立「支付水房」從事特殊洗錢,由大陸合夥人租用多個越南金融帳戶,並在手機上設定越南金融帳戶資料,再將手機寄送予劉男,劉男從110 年 10 月間起至 111 年 2 月間止起,陸續僱用吳姓、陳姓等10名男女參與水房,由柯姓男子出面承租水房據點,再由吳姓、陳姓男子負責現場員工管理其他人員擔任客服人員,以 24 小時兩班輪替方式,負責確認所使用之越南金融帳戶內款項進出狀態,並透過 Telegram、Skype 等通訊軟體與不詳來源資金提供者聯繫,再透過手機內設定之程式進行轉帳操作。
警方111年3月初持搜索票前往該水房執行搜索,查出該水房自110年12月至111年 3月初累計經手轉帳金額高達越南盾2220億8810萬7195元(折合新台幣約 2億7276萬7442元。
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劉嫌等 11 人皆否認特殊洗錢犯行,但檢方起訴證據顯示, 11 人有在本案水房使用多支設定越南金融帳戶之手機進行轉帳的行為,所使用的越南金融帳戶,均是大陸合夥人向越南民眾租用後,完成設定帳戶資料,再寄送給劉姓男子,劉男等人利用這些越南金融帳戶,符合「以不正方法取得金融帳戶」的洗錢,收付金額龐大,11名涉案人對金流來源前後供述不一,與他們的經濟狀況、收入,與上開金流顯不相當,難認其所收付之款項具合理來源。
一審高雄地院認定無法證明賭博資金來源,判劉姓男子等11人均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定劉姓主嫌等人涉犯洗錢防制法的特殊洗錢罪,法官認定劉姓主嫌等11人被訴洗錢逾越南盾 2220億8810萬7195元,劉男等11人所犯特殊洗錢罪,撤銷一審無罪判決,判處劉男等人7月至2年不等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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