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龍姓男子於今年3月1日8時33分許,見徐姓男子將一件價值約1500元的黑色外套放置大安運動中心2樓閱覽室座位上,竟徒手竊取該外套後離去,遭起訴。台北地院依竊盜罪,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龍男偷走後,經徐男發現外套遭竊,報警處理,始由警方循線查獲。案經徐男訴由大安分局報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龍男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是他的外套。
法院調查,犯罪事實徐姓男子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也有監視器翻拍畫面,堪認屬實,龍男所辯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龍男有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的紀錄,竟未思悔改,又為本件犯行,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依法判刑。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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