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54歲周姓男子,見一對夫妻騎機車停等紅燈,竟對坐在後座的妻子進行性騷擾,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依乘機性騷擾罪,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周男於民國112年11月4日19時20分許,步行至新北市三重區文化北路與自強路交岔路口,見A女乘坐在其配偶A男騎乘之機車上停等紅燈,竟意圖性騷擾,基於性騷擾之犯意,趁A女不及抗拒之際,自A女左前方往左前靠在A女身上,並以右手觸摸A女左胸及左手臂,而以上開方式對A女為性騷擾得逞。
A女不甘受辱,立即向警方報案,警方偵訊後移送偵辦,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法院審酌,被告為逞私慾為性騷擾行為,欠缺尊重個人對於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造成告訴人心理受創,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迄未與A女達成和解獲取原諒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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