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與一名少女小美(化名)素不相識,竟在便利商店外藉口借手機撥打電話之際,趁對方不及抗拒之時觸摸其臀部並摟住腰部。此舉讓小美受到驚嚇,事後報警提告,陳男一審被判強制猥褻罪有期徒刑10個月。陳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改判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案發於今年1月8日晚間6時許,陳男在新北市某家便利商店外向小美借手機打電話,趁小美不及反應時,以左手觸摸其臀部並摟住她的腰部。受害小美立即躲避並報警,警方隨後將陳男逮捕送辦。
警方根據便利商店監視器畫面及相關證人證述,確認陳男性騷擾事實無誤。雖然一審法官認為陳男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但二審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後認為,陳男觸摸行為雖屬不當,但並未達到強制猥褻的標準,改判性騷擾罪。
陳男辯稱案發時因酒後行為失控,導致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下降,請求減輕刑責。然而,二審法官指出,根據現場證人及陳男自述,他當時還能清楚記憶母親電話號碼並請求借手機協助,顯示其意識清楚,無法認定其因酒醉失控。
法官審酌,陳男未尊重小美身體自主權,趁機性騷造成受害者心理傷害,雖然事後坦承犯行,卻無悔意,且至今未能與受害者達成和解。綜合其犯案動機、手段及侵害程度,二審改判陳男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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