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一名劉姓男子在網咖消費期間,竟趁女店員背對之際,無故伸手觸摸對方臀部約5秒鐘,嚇壞對方,隨後遭控告性騷擾。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據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判處劉男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君豪當日於仁愛區一間網咖內消費,於2023年7月7日18時45分左右,看見A女背對著自己,覺得機會難得,竟意圖性騷擾,在對方毫無防備下徒手觸摸其臀部約5秒鐘,得逞後被害人當場愣住,不知所措,隨即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認為,劉男與受害店員並無交情,竟肆無忌憚伸手觸碰他人隱私部位,完全忽視他人身體自主權與隱私權,行為明顯逾越社會一般,造成被害人內心恐懼、不適,行為極為不當。然而,考量劉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並有悔意,法官審酌其前科紀錄及行為表現,依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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