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明確上市公司董事會、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等責任,並對主要指數成份股公司披露市值管理制度等作出要求,明確出現股價短期持續或大幅下跌時的應對措施。
大陸證監會表示,禁止上市公司以市值管理為名,實施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此外,指引第八條和第九條就主要指數成分股公司和長期破淨公司作出專門要求。一是主要指數成份股公司應制定並公開揭露市值管理制度,明確具體職責分工、內部評鑑等,並在年度業績說明會中就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其他上市公司可參照執行。
二是長期破淨公司應揭露估值提升計劃,包括目標、期限及具體措施,並在年度業績說明會中就估值提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專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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