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洪姓女子去年間凌晨在北屯區路口違停,見警稽查竟飆車大竄逃,警狂追未果,依密錄影像舉發包括連闖9個紅燈等26項違規,經交通裁決處裁罰7萬3100元、吊照、扣照及記點;洪不滿6分鐘內被開26張罰單,以提行政訴訟。法官勘驗影像,判決撤銷2項及記違規點數,其他駁回,洪仍須被罰6萬7700元,可上訴。
今年3月18日凌晨1時36分,中市2名員警各騎警用機車,行經北屯區太原路三段及北安街口,發現洪女開車違停,以手勢比劃示意移車、停靠接受稽查,豈料,洪竟開車加速一路飆車竄逃,2警鳴按喇叭、鳴警笛狂追查緝。
洪女開車沿太原路三段、南京東路、北屯路、文心路四段、遼寧路、大連路、昌平路、熱河路等路段竄逃,從違停、拒絕受稽查逃逸,到沿途闖紅燈、逆向行駛、紅燈右轉等一路違規駕駛;2員警騎警用機車緊追在後,車速從每小時60公里漸飆升到每小時90公里,無奈追到松竹路二段與昌平路口,即因追丟無功返回。
事後,2員警過濾清查所配戴密錄器影像各約9分鐘,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舉發包括連闖9個紅燈等26項違規事實,經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對洪罰處總金額7萬3100元、吊照及扣照各6個月、記違規點數50點。
洪女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員警不到6分鐘內,連續舉發26次,違反「一行為不二處罰」原則。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抗辯,26項違規行為各在不同路段及時間,各自獨立、非同一行為,處分並未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當庭勘驗員警密錄器影像畫面,2名員警配戴密錄影像從凌晨1時30分起各約9分鐘,以1處影像無法清楚辨識交通號誌燈號,認定為「闖紅燈」證據不足;另有1處「闖紅燈」應被「危險駕駛」所吸收,判決撤銷原處分此2項(各開罰2700元、違規點數3點)裁處。
此外,法官以修法後違規記點以「當場舉發」為限,原處分關於記違規點數部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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