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新埤鄉2022年鄉長選舉候選人何耀榮的張姓妻子幫他賄選,一審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重判4年6月,張婦上訴求輕判,二審法官認為她坦認犯行,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另需支付國庫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姓女子是屏東縣新埤鄉第19屆鄉長候選人何耀榮配偶,2022年11月21日選舉期間,張女拿3萬元到選區楊姓女子家,以拒不說明用途以免留下證據的方式,暗示為買票賄款,楊拿其中1萬元,並將另外2萬元交給李姓、陳姓2男子,要求其3人再轉交其他有投票權人約定支持何,僅李男以為工資,未代為向他人買票。
屏東地院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張女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6年,楊女和陳男分別1年10月、1年8月徒刑,皆獲緩刑4年。
張女不服判刑過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她改口認罪,請求從輕判刑。二審認為,選罷法投票行賄罪的目的是維護民主制度及選舉公平性,才以特別刑法設定較高法定刑,但未能區分同類犯行對保護法益侵害程度。
法官審酌她一時思慮未周,雖有不當,但(預備)行賄規模相較整體選區而言尚屬輕微,以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3年仍嫌過重,從輕量刑,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另支付國庫30萬元及接受5場法治教育,並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役。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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