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陳姓男子去年10月不滿鄧姓女友與另名男子交往且發生關係,持掃把、鐵棒等物毆打、拘禁小王,不僅逼對方脫衣下跪、事後散布全裸求饒影像,更以「關幾年就可以出來」等語威脅對方簽下350萬元借據。台中地院認為陳男涉凌虐、剝奪他人自由,犯案後避重就輕,依妨害自由罪判處2年4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10月26日因不滿鄧女與小王交往且發生關係,要求鄧女傳Line約小王到自己住處,先是持掃把、鐵棒等物毆打小王出氣,造成對方頭部、臉部、雙臂等處受傷,後指示小王脫光衣物下跪,並用手機拍攝對方全裸求饒影片傳給他人。此外,陳明知他與小王無借貸關係,卻以「不打算讓你回家」、「殺人後關幾年就可以出來」等語,威逼小王簽下350萬元借據,翌日清晨才放人離開,限制小王行動約5小時。
事後小王向警方報案,陳男涉妨害自由遭檢察官提訴。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未否認毆打、錄下對方全裸下跪影像散播給他人和簽立借據,但辯稱是小王被打後自願下跪道歉,且他未強留小王在住處剝奪對方自由,借據也是小王自願簽的。但被害小王稱,他一到場就被陳拿鐵製品痛毆,又叫他脫光衣服、拍裸照,他當時很害怕,並在他簽借據後,陳才放他回家。
台中地院審酌,陳男僅因女友與小王的親密關係,不透過正當、合法方式處理,反而施暴力限制對方自由、拍攝全裸影像予他人甚至逼迫小王簽借據。而犯案後,陳態度又避重就輕、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妨害自由罪判處2年4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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