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董娘不滿詹姓女子40年前到自家公司當會計,進而與丈夫發生關係生下一子後晉升「二房」,3人共住一個屋簷下10多年,詹女與丈夫前往大陸經營事業,以董事長夫人自居,甚至阻止她赴大陸參加子女婚禮,教唆丈夫與她及子女爭產,怒告詹女侵害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高雄地院審理後,判詹女應賠償30萬元。
洪姓董娘提告指出,詹女40年前到她與沈姓丈夫共創的企業擔任會計,後來詹、沈2人愈走愈近,進而發生關係,詹女在1993年產下一子,母子搬進家中與丈夫、她及3名子女同住,孩子叫詹女「阿姨」,3人在一個屋簷下同住10多年。後來,丈夫前往大陸發展事業,詹女一同前往,與丈夫在大陸同居,還自稱是「正宮」身分,和丈夫一起參與某佛教團體的活動,甚至在2006年及2008年阻止她前往大陸參加子女婚禮。
洪女並指出,2018年詹女慫恿丈夫奪取她與丈夫共同創立的事業,與子女發生衝突,丈夫搬到另一處房屋居住,詹女隨即搬進同住。2021年沈姓丈夫與她、子女發生家暴恐嚇案時,詹女在警局裡自稱是丈夫的「另一個妻子」,這些行為侵害她的配偶權,請求賠償250萬元。
詹女則辯稱,她與沈姓丈夫長年確實存在男女交往之情並逾越朋友間正常社交界線,此狀態迄今仍持續中,這些侵權行為發生時洪女都知道,三人和子女還同住一處十多年,顯然洪女已接受且原諒她與沈男,此部分也超過10年的民事追訴期,目前她與沈男是事業夥伴,參與宗教活動是為了公事和信仰,並沒有侵犯洪女的配偶權。
法官審理後認定,洪女一直未原諒詹女介入她的婚姻,讓詹女帶兒子搬入家中,是不讓小孩因為大人的事受影響,而詹女與沈姓丈夫之間男女之情仍存在,可以認定詹女確實侵害洪女的配偶權,審酌雙方的社經地位與經濟能力,判詹女應賠償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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