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小萱被女兒歡歡(均化名)控訴,在她大約1歲起,就被母親送給外公外婆照顧後,鮮少有去探視她,也未提供扶養費用,更在她聲請人6歲時,曾返家發禮物發給鄰居小孩,卻忽視她的存在,讓她的身心受到極度創傷。不滿母親未盡人母之責,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小萱辯稱,她有拿錢給母親用來扶養歡歡,也有去探視但是被罵,之後才會沒有再去找歡歡。因為歡歡是女生,她不方便帶在身邊,所以才請母親照顧。歡歡5歲時她再度結婚,有把歡歡帶去同住1年多,但對方說這樣不好,所以她就離婚,才又把歡歡帶去給她母親照顧。

法官考量,小萱現年71歲,在2021、2022年均沒有任何所得,名下財產僅有年份都超過15年的車輛3台,且目前身心狀況不佳,足認小萱已無法以其現有財產維持生活,而歡歡依法本應對負扶養之義務。

小萱的姊妹到庭證稱,歡歡從小就是外公外婆扶養長大,外公外婆過世後,她就把歡歡帶在身邊照顧,直到歡歡結婚,中間根本沒有小萱的消息,後還是看到小萱涉案的新聞才有新的消息。她沒有看過小萱拿扶養費,小萱也很少回來看歡歡。

法官審酌,小萱自歡歡年幼時至成年,幾乎沒有承擔保護教養責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日前依法宣判,歡歡請求免除對小萱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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