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劉姓男子與同樣在執行觀察勒戒的李姓男子是室友,兩人因細故不合,去年底兩人因床位問題發生口角,劉竟用牙齒咬傷李男左手食指,遭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依傷害罪判處罰金2萬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起訴指出,劉姓男子因與李姓男子以同於仁舍8房執行觀察勒戒,因細故而有不合,劉男於去年12月11日中午12時,在舍房內,與李男因床位問題發生口角,竟以牙齒咬傷李男的左手食指,致左手指撕裂傷。
判決指出,審酌李男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依法判刑。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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