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番路號稱300百年歷史名寺前江姓常務委員,遭控在佛祖殿內撫摸未婚女信眾的私處,涉嫌強制猥褻罪,一審判7月徒刑,受害女子向廟方及江男提訴民事求償,嘉義地院判江男賠償40萬元,廟方與江男無僱傭關係,沒有連帶賠償責任。可上訴。
受害女子指控,江男擔任該廟的常務委員,透過電話聯繫她到寺裡修行,她於2023年3月間3次到寺裡拜拜,前2次江男認為她心中有雜念要幫她加持、畫符,觸碰她的腰部、胃部,並告訴她「有妄想症要改掉」。
第3次她胃不舒服遲到,江男帶她到志工休息室,江男佯裝為她加持,拉開她的衣服,將手放在她的胃部,再將手向下撫摸她的下腹觸及陰毛,她驚嚇到,說「我覺得不好,你摸的太下面,我不舒服」,但江男未立刻將手拿開,而是將手改放在肚子,並佯稱「是處女才配得上讓我碰,是神明要我幫忙我才幫的,不然我才不屑」,讓她心生畏懼。
受害女子主張,她滿懷虔誠之心去參拜,竟遭受江男強制猥褻,造成她身心受有極大痛苦等情,而廟方管理委員會因管理人員不當,讓江男假借名寺名義對信徒犯行,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該寺辯稱,江男雖然曾擔任常務委員,但是無給職,雙方並非僱傭關係,江男的個人行為,與該寺無關,且原告受有高等教育,竟疏未自我警惕,致江男有機可乘,難謂無過失。
法官審理認為,江男強制猥褻受害女子的刑案已經嘉義地院判7個月有期徒刑,足認江男的犯行,但經查江男在案發後已請辭常委職務,且江男與該寺無僱傭關係,受害女子主張寺廟要負損害連帶賠償責任,實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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