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某職校張姓、洪姓老師都在學校教學大樓的花台上種植花草,去年5月間張姓老師不滿洪姓老師請他修剪他所種的有刺植物,竟拿大剪刀,將洪姓老師所種的6棵觀賞用龜背芋全部剪斷,10天後再倒6桶水進花台內,造成龜背芋的根泡爛,洪姓老師怒告張男毀損,一審判拘役30日,張男上訴二審被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張姓與洪姓老師都在學校教學大樓3樓的花台重植花草,樓上有4個花台,3個小花台,張管2個,洪管1個,另1個大花台由兩人各管一半,兩人雖然先前有糾紛,但也各管各的區域,在花台種植花草7、8年之久。
去年5月間,張姓老師不滿洪姓老師請他修剪他所種的有刺植物,因為會割傷路人,引起張姓老師不滿,拿著大剪刀,將洪姓老師所種高達一公尺長的觀賞用龜背芋從莖的底端剪掉,8天後,拿1桶水倒進花台內,再隔2天,再倒進5桶水,將龜背芋的根部泡爛,無法再生長。
洪姓老師為此控告張姓老師毀損,但張姓老師認為種植的花台是學校的,所植植物也應是學校所有,洪姓老師沒權提告。
洪姓老師主張,花台是學校的,他得到學校允許,在上面種植花草,即是受學校委託負責管理,所種植的花草植物就是他所有,即是屬於他所代管的財產。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洪姓老師的說法有理,張姓老師在未知會洪姓老師的情況下就剪斷洪姓老師所重的龜背芋,即屬毀損罪,張姓老師否認犯罪,也未和洪姓老師達成和解賠償,判拘役30日。張姓老師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定無理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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