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吳女與韓男是夫妻,然而韓男卻與陳女發生婚外情,遭吳女發現,2人因此協議,若吳女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並勝訴,韓男須支付1,800萬元;反之,吳女需返還等值利益。然而民事判定陳女與韓男侵害吳女配偶權,吳女依協議提告後,卻遭法院判決駁回。
吳女主張,她與韓男於民國98年結婚,婚姻期間韓男多次與陳女單獨過夜,甚至發生不當親密行為。吳女憤而質問,雙方於110年3月25日簽署協議,內容約定若吳女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並勝訴,韓男須支付1,800萬元;反之,吳女需返還等值利益。然而,民事判決均認定陳女與韓男確有發生侵害吳女配偶權之行為。
法院審理時,韓男堅決否認協議內容,指稱當日並未完成協議書的簽署,且相關文件中吳女並未簽名,而該協議書上關於「甲○○」之簽名並非吳女所簽。他進一步指出,雙方已在另一案件中達成和解,吳女無權再行請求賠償。
吳女則提出協議書原件、雙方當日對話錄音及其他證據,主張協議有效,並要求韓男支付1,800萬元賠償。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錄音內容顯示雙方爭執不斷,儘管韓男「敢不敢寫」、「怎麼寫到一半就不敢寫了」要求吳女書寫協議,但錄音未能證明雙方已完成簽署程序。
法院指出,吳女試圖證明協議書上的「甲○○」簽名屬實,但該簽名與韓男平日書寫習慣差異明顯,「韓」字中「日」字及「十」字之書寫結構完整且筆畫清晰,與系爭協議書上簽名中之「韓」字難認確為相似,吳女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該協議書上「甲○○」簽名與韓男平日草寫姓名字樣確實有高度相似,而可認為韓男書寫之字跡,是尚難以吳女所提之上開簽名整理表即認系爭協議書上之「甲○○」簽名確為韓男所簽署。
法院審酌,吳女所提證據尚不足證明兩造確實有達成系爭協議,是其主張依系爭協議內容,請求韓男應給付1,800萬元云云,為無理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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