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黨籍屏東市豐榮里長邱國江,被控透過吳姓友人,以每人200元報酬,替總統參選人郭台銘連署。屏東地院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的對連署人期約賄賂使其為特定連署人連署罪,判邱1年2月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支付公庫50萬元,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褫奪公權3年。二審維持原判,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判決指出,邱國江去年9月19日後幾天,為讓郭台銘、賴佩霞達連署門檻,邀約吳姓友人,並以每人200元賄賂,作為繳交連署書或提供身分證影本誘因,收集連署書,共收集25份。
判決指出,邱跟吳姓友人都坦承犯案,均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之對連署人期約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邱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120萬元,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3次。褫奪公權3年。
吳姓友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12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褫奪公權2年。
屏東地院依犯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的對連署人期約賄賂使其為特定連署人連署罪,判邱1年2月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支付公庫50萬元,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褫奪公權3年。
邱國江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違反正副總統選罷法,判刑1年2月,褫奪公權3年,併科罰金120萬元,緩刑3年,另須支付付公庫50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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