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與男子阿國 (均化名)育有1未成年兒子,不料,婚後2年多,阿國因債務問跑去美國工作至今未歸,雙方已4年未同居生活,不滿阿國明顯無意繼續維持婚姻,讓彼此婚姻徒具形式,而有難以繼續維持之重大事由,憤而依法請求判決離婚,並請求兒子的親權由她單獨任之。
法院審理,阿國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調閱入出境資料顯示,阿國最後一次出境迄今,未再返台已經逾4年,期間未曾同居及共同生活,顯見雙方分居已久。
法官考量,阿國所為,對於婚姻並無維持及共同經營的誠意,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共同生活的婚姻目的已經不能達成,堪認婚姻基礎已失,現在僅存形式而無實質,確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因此,小萱依法請求判決離婚,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有關未成年兒子的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法官依據社工訪視報告,小萱的經濟與環境、支持系統均佳,且具親職功能,若是阿國短期無意願返台生活,依照最佳利益原則,評估由小萱單獨行使負擔應屬適宜。
法官審酌,小萱的監護動機良善,具基本經濟能力,照顧計畫與教養態度正向,也有相當的親職能力,並且現在是實際照顧者,與她的兒子情感依附關係親密。日前依法宣判,未成年兒子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小萱任之,較能符合最佳利益,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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