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歲楊姓男子今年3月到桃園警分局景福派出所朝門口開槍,逃亡途中射傷員警,並在街頭爆發槍戰。桃園地檢署依殺人未遂等罪起訴。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楊男犯罪所生危害甚鉅,依殺人未遂等罪應執行18年4月、併科罰金25萬元,可上訴。
據了解,楊男疑多年前被毆打昏迷,他懷恨警察未破案,今年3月23日先在臉書上發文及槍枝照片,指被吃案,還因為槍砲案件被查辦,質疑警察是保護還是欺壓百姓。
檢方調查,楊男去年5、6月向鄭姓友人取得1把蠍式衝鋒槍、2把仿金牛座手槍及大量子彈。今年3月先驅車到景福所,持衝鋒槍向景福所掃射14發子彈逃亡。行經在桃園警分局前路口,員警蔡淳宇、高姓員警攔查,楊男又持衝鋒槍向蔡射擊,其中3發打在蔡左肩、胸、腹部。
楊男又繼續逃逸,期間對鍾姓員警射擊至少3發子彈,也對宋姓員警等11人擊發至少11發子彈,最後才被逮。檢方認為,楊男行為對公眾產生疑懼恐怖的重大心理影響,也對社會治安及民眾安全影響及危害甚鉅,依殺人未遂等罪起訴他。
法院審理時,楊男坦承持槍、射擊等,但否認殺人犯意,指只是要將警察趕走,射擊時病危瞄準他人。但楊男持強大殺傷力的衝鋒槍從車內近距離對員警射擊,可預見員警可能傷及體內臟器造成大量失血而死,可見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法院認為,審酌楊男長期持有本案槍彈,又至景福所開槍射擊挑釁,造成警察機關設施毀損,再於員警追緝過程中,持衝鋒槍朝員警射擊,犯罪所生危害甚鉅;另審酌楊男犯後態度、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依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手槍罪,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20萬元;又犯持非制式衝鋒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罪,處有期徒刑8年4月,併科罰金10萬元;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4月,併科罰金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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