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宥人表示,台灣目前沒有實施UTPR、數位稅或Pillar 1的計畫,因此短期美國對台灣實施報復性措施的機率不高。
再者,美國聯邦企業所得稅率為21%,高於全球最低稅負的15%,除了部分台灣企業在美國子公司可能因享受大量研發抵減等租稅優惠使得有效稅率大幅下降,否則美國不會成為「支柱二」補稅對象。
蘇宥人表示,但因川普行政命令和H.R.591下的報復性措施若實施,預計是會以整個國家為對象,所以透過第三地投資美國的台企,例如利用UTPR已完成立法的歐盟國家子公司,需留意後續發展,以免美國營運的有效稅率上升。
此外,他表示,台灣現行跨境電商需要課徵所得稅的制度,未來會否被視為「數位服務稅」的一種,也值得觀察,建議台灣的跨國企業密切關注美國及其他國家稅收政策變化,並及時調整稅收策略。
資誠分析,川普行政命令未明確定義「不公平」稅收政策的範圍,但美國立法及行政單位對全球稅收協議的立場,可能導致OECD「支柱一」(Pillar 1)方案難以獲得美國同意,進而無法實施或使實施時程大幅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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