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大罷免,行政院對選罷法連署加嚴版提出覆議,罷免團體盼在加嚴修法前遞件,衍生出適用新舊法的問題,中選會今天則說明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也適用舊法。但有學者認為,第一階段適用舊法,但第二階段應當用新法,且中選會有錯誤見解,讓現在人人都可隨意罷免,造成台灣混亂。
中選會指出,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則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亦適用舊法。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則後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始適用新法,此為特別規定。
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助理教授紀和均表示,選罷法是一個流程、一個程序,最終做決定的不是中選會,中選會是選務機關,而是由被罷免的選區選民做決定,不是中選會做決定,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前提。
紀和均說,雖中選會提到據選罷法第131條規定,已經提起的罷免案用舊法,但問題在於「提出之罷免案」,有很多時間點,包括罷免團體向中選會提議罷免、人數達到10分之1後的連署、連署完成才會公告罷免投票日。
紀和均認為,提起罷免是一個行政程序,程序「從新」可以理解,但提議連署、成案的時間點不同,罷免的第一階段連署使用舊法可被接受,但第二階段連署沒有暫時處分、沒有申請釋憲、違憲,它是合憲的法律,第二階段應當適用新法。
他說,有的學者會說,新舊法要採最有利當事人作法,但他認為所謂的從優原則,是在新舊法出現矛盾時,但現況並無矛盾,從優是指「實體決定從優、程序從新」,這是很基本的行政法的法理,所以第二階段新法應當用新法,怎麼中選會認為也適用舊法,讓人費解。
紀和均也表示,他對於中選會的見解也有疑慮,正常來說就任1年後,才能發動提議、連署的罷免相關程序,可是中選會有個錯誤的解釋,只要1周年到了,罷免團體就能遞交提議書。
紀和均指出,選罷法條文是任職穩定條款,就是公職人員當選後能安穩的做事1年,而非隨時害怕有干擾手段讓人安心從政,中選會有錯誤的法律見解,許多民代任期4年第1年都還沒做完,就被說做不好,而且中選會的作法,等於就任第2天就可以開始連署,政治人物什麼都還沒做,怎麼可能說做得不好,雖然人民有罷免權,但法律應當從嚴。
紀和均說,中選會的作法,等於是讓候選人有雙重戰,首先要爭取選民認同,贏了之後滿1年還要贏過罷免才能放心,這是非常不合理的事情,不符合民主原則,會造成民代不是專心執行職務,而是擔心誰要來罷免,他多次在選罷法公聽會反對罷免制度,如今已變成隨意罷免,這已經是不對。
紀和均表示,除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不同,其他公職人員罷免都是相同門檻,不同的層級應當不同門檻,但現在都一樣,只會讓台灣更加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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