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劉姓男子在汽車車牌貼假車牌貼紙,去年7月行經南投縣集集鎮台16線,因超速遭取締,南投縣洪姓車主收到罰單發現受害報警。劉男到案否認,見檢警出示他8月駕駛貼假車牌座車行經彰化縣道路的影像才認罪,全案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判拘役30日。
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在彰化縣從事汽車修配工作,他疑似為了逃逸警方取締超速等交通違規,在自己的汽車車牌上黏貼假車牌貼紙,去年7月20日他開車外出,凌晨0時許行經南投縣集集鎮台16線2.37公里處因超速遭拍照取締,南投縣警局將罰單寄給受害洪姓車主,洪姓車主報案,揭發劉男使用假車牌案。
劉男到案辯稱,他不知道自己汽車的車牌遭人貼貼紙變造,懷疑是與他有糾紛之人所為,但他沒有證據,直到檢警出示彰化縣永靖鄉中山路2段路口的監視器影像截圖,舉證他去年8月3日上午10時許曾駕駛貼假車牌的車輛進出,他才坦承在自己的汽車車牌上黏貼假車牌貼紙躲避警方取締,被檢方依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
南投地方法院經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考量劉男沒有前科,在準備程序已坦承犯行,觸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若易科罰金,折合新台幣3萬元。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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