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指控女企劃小萱(化名)與其丈夫阿德(化名)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對其婚姻造成極大傷害,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20萬。法院最終認定,小萱侵害了小美的配偶權,判決小萱需支付30萬元賠償金。可上訴。
小美主張,她與阿德結婚超過十年,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小美指出,阿德與女企劃小萱因工作需求結識,於112年夏季開始不正當交往,並多次發生性行為。她認為,小萱明知阿德已婚且有子女,卻與其發生婚外情,已嚴重侵害她的婚姻及家庭生活。
小美提出,儘管小萱在與阿德交往期間知悉其有配偶,卻仍然與其私下頻繁聯繫、調情,甚至共同出入旅館,從而破壞了她的婚姻生活。小美要求小萱賠償精神慰撫金120萬元。
然而,小萱辯稱,阿德曾聲稱會與小美離婚,並且配偶權並非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婚姻生活的圓滿幸福不應受法律保護,這一論點被法院駁回。
法院指出,小萱明知阿德為有配偶之人,竟與阿德為逾越正當分際之男女交往,交往期間除有於LINE通訊軟體上以親暱、露骨等煽情言語調情,更屢次私下相約前往旅館休憩發生性行為等情,足以破壞小美婚姻之圓滿幸福,兼衡小萱與阿德交往之期間、小萱行為對小美婚姻生活之圓滿造成之破壞程度,及小美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小美得請求小萱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3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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