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傾銷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40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最後認定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之通知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有損害)或結案(無損害)。
《財政》越南進口水泥反傾銷調查 財部不臨時課稅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越南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反傾銷調查案,財政部初步認定有傾銷事實,惟經濟部初步認定對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無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之情事,爰不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將繼續進行傾銷最後調查,依實地查核結果或其他新事證,可能獲致不同之傾銷差率或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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