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指控妻子小美(化名)的前夫阿勇(化名),在他與小美婚姻期間發生性行為,導致小美懷孕,侵害她的配偶權,請求阿勇賠償100萬元,經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阿德的訴訟請求過時效,駁回請求。
阿德主張,他與小美於110年3月登記結婚,並一直維持婚姻關係。然而,小美於111年2月發現懷孕,並一直表達欲終止妊娠。經過多次追問,小美最終承認腹中胎兒的生父可能另有其人,並坦言曾與前夫阿勇發生性行為。阿勇明知兩人皆已婚,仍不顧社會倫理與道德,與小美私下會面並發生婚外性行為,造成阿德的婚姻信任完全崩塌。阿德因此提起訴訟,要求阿勇賠償100萬元。
然而,法庭依據阿勇提出的證據指出,阿德早在111年2月28日,即小美與其對話時,已得知婚外情事實。按照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必須在知悉侵害事實後兩年內提出,而阿德直至113年3月7日才提出訴訟,已經超過法定時效。
法院認為,阿德於111年2月間就已經得知事實,並有足夠時間進行訴訟,然而卻未及時提起訴訟,故判定阿德的訴訟請求過期,無法再行使該請求權,駁回其賠償要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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