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六旬男子阿翔(化名),與女子小樂(化名)原為朋友,後撕破臉,遂於臉書上張貼女方照片,附註「人不像人!鬼不像鬼!似鬼妖魔」等文字,小樂一度之下告上法庭。基隆地院認為,阿翔的評價實在難以認定是正面讚美,且在網路發表,具持續、累積及擴散性,依公然侮辱罪處罰金3000元,得易服勞役。

據判決書所述,阿翔先私自截下小樂的圖片,並於2023年8月9日將照片張貼在個人臉書頁面,旁邊還加註「人不像人!鬼不像鬼!似鬼妖魔」等文字,不特定臉書使用者進入後看見此內容,造成小樂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遭受損害。

法官認為,阿翔替照片下的文字,客觀上明顯無法認定屬正面評價讚美,且他於網路上發表侮辱性言論,此言論就具有持續性、累積性及擴散性,對小樂名譽權侵害程度甚高,由於雙方沒有達成和解,依犯公然侮辱罪,處啊翔罰金3000元,得易服勞役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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